交際費的入帳處理與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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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列報交際費應依規定取得憑證,且必須與業務有關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交際費支出雖在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惟仍須與業務有關始 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營業費用,倘屬於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之支出,則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營業人負具體及客觀之舉證責任,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2.常見錯誤入帳處理: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業務有關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按交際費核認,為財政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釋所明文規定。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101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發布新函釋,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前揭函釋所定之「交際費」範疇,自102年1月1日起,依上開約定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與納稅義務。

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未約定購銷貨金額達一定數量招待旅遊,就屬於交際費的範疇。

3.有關贈與禮品扣繳的規定

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故有關贈禮扣繳規定,需注意送禮的金額是否達到應扣繳之標準。

4.交際費應取得憑證如下

交際費經取具合法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列,但不得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交際費應取具之原始憑證如下:
1.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2.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3.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4.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以憑核認。

參考資料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profit-seeking-enterprise-income-tax/operating-expense-calculation/VOw72NQ

5.將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的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員工)作為節慶摸彩品

1.營業人以自行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依照贈禮貨物的時價,以自己為買受人開立發票是正確的,不過因為發票是交際應酬用,所以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能申報其他費用扣抵,且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額,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故如自行產製等之貨物判斷基本標準,查看有關進貨,原料等發票是否已經扣抵營業稅,如已扣抵,事後轉交際用途,應開立銷售發票,且應按時價開立發票金額,但轉列交際費金額應為產製的實際成本。

參考資料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2229/6436373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6624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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