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其於年初時捐贈100萬元予某慈善機關,並取得該機關開立之捐款收據,是否應於次年1月開立免扣繳憑單予該慈善機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捐贈予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時,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將受領機關團體名稱、住址、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將免扣繳憑單填發予機關團體。
該局亦提醒營利事業,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處該事業之負責人1,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所給付之金額,處該事業之負責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3千元。
注意事項如下
- 由上述文章看到,因為需要申報扣繳,所以取得的憑證需要有統一編號,才有辦法辦理扣繳(開立免扣繳憑單即可,不用代扣扣繳稅額)。
- 扣繳須注意辦理期限。
- 常見的捐贈憑證如右:捐贈基金會/社團/廟宇香油錢/政黨、政治團體/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捐贈。
- 如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損益表為虧損,則捐贈費用無法認列,應稅外剔除。
- 有關捐贈上限,請參照列支限額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