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的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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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其於年初時捐贈100萬元予某慈善機關,並取得該機關開立之捐款收據,是否應於次年1月開立免扣繳憑單予該慈善機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捐贈予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時,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將受領機關團體名稱、住址、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將免扣繳憑單填發予機關團體

該局亦提醒營利事業,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處該事業之負責人1,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所給付之金額,處該事業之負責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3千元。

注意事項如下

  • 由上述文章看到,因為需要申報扣繳,所以取得的憑證需要有統一編號,才有辦法辦理扣繳(開立免扣繳憑單即可,不用代扣扣繳稅額)。
  • 扣繳須注意辦理期限。
  • 常見的捐贈憑證如右:捐贈基金會/社團/廟宇香油錢/政黨、政治團體/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捐贈。
  • 如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損益表為虧損,則捐贈費用無法認列,應稅外剔除。
  • 有關捐贈上限,請參照列支限額表。

參考資料

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caca6bf92524bfb843849dcdb2ec4d0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profit-seeking-enterprise-income-tax/operating-expense-calculation/DGKWR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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