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網拍業者開立發票時間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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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疫情影響及科技不斷更新,營業人除了實體店面,也會以電視、直播或網路平台等多元方式銷售各式商品。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以何種方式銷售商品,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發貨前已先收貨款,則應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消費者透過網路或直播方式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營業人透過電視或網路銷售貨物,如其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已於電視購物節目、購物網站頁面公開揭示上開規定,雖於商品發貨後可能遭消費者無理由退回,仍應依上揭規定於預收貨款或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該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送交付買受人惟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載明於發貨單內,以避免引起消費者誤解並檢舉業者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
       該局說明,倘前揭營業人係開立電子發票,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於48小時內將電子發票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供消費者查詢已取得之電子發票相關訊息,始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嗣後如發生退貨,經買賣雙方合意,由營業人開立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傳輸至大平台存證。
       該局舉例,甲商號為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自行建置網站銷售服飾並於網站頁面揭示消費者享有7日的鑑賞期,111年9月5日接獲乙君訂購洋裝一件新臺幣3,000元訂單,乙君於當日使用信用卡支付並於結帳時提供手機條碼載具,甲商號雖於同年月20日才出貨,惟應於9月5日依消費者提供手機條碼開立雲端發票,並於48小時內將電子發票資訊上傳至大平台。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

整理重點如下

  • 即使還沒有發貨給消費者(買受人),收到款項(訂金、尾款、全額貨款)時應立即開立發票(稅局查核方向:收入的金流與發票的金額&時間勾稽)。
  • 開立發票後,稅局允許商品鑑賞期後再行寄送給消費者(買受人),但是商品發貨單上面須註記發票號碼。
  • 如業者開立電子發票,消費者事後退貨且雙方合意,營業人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傳輸銷貨折讓單。

參考資料

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7e95a74018a6462e9a9ac449064668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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