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漏銷稅局查核與處罰情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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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他人帳戶收取價款,仍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縱有以他人帳戶收取價款,亦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該局指出,有少數營業人誤認以負責人個人或他人之銀行帳戶收受貨款,即可隱匿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漏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倘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須補繳所漏稅額外,依法將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銷售貨物給國內多家客戶,並由客戶將貨款匯入負責人甲君個人帳戶或甲君配偶乙君個人帳戶,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核有漏報108至109年度銷售額計新臺幣1億餘元,經調查後A公司已出具陳述意見書承認漏稅事實,該局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價款,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切莫將銷售收入款項存入營業人以外之個人帳戶。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cc321b811fc459c99b7732abd3e0728

以下是常見的查核情形(經驗分享)

  • 客戶端銀行通報,客戶匯出款項大筆,且非經常往來對象。
  • 公司銀行端通報,公司匯出大筆,且非經常往來對象。
  • 公司帳戶金額增加與銷售收入不成正本且無法提示增加原因。
  • 負責人與關係人帳戶金額無故增加。
  • 公司帳戶匯入的對象非公司交易或借款對象。
  • 公司漏銷情況下,客戶款項匯入公司戶後,匯出對象不明(非廠商或還款對象)。
  • 公司經稅局查核,無法提示匯出與匯入的憑證。
  • 個人戶的餘額與所得不成正比。
  • 公司戶收取未開發票金額後又將其轉出,年底餘額與利息收入不成正比(餘額低,利息收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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