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團體保險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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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84條第五項規定如下: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以團體保險列帳保險費的注意事項如下

  • 如被保險的對象(員工),保險費每人每月超過新台幣2000元,須注意列單扣繳的問題。
  • 保險種類為團體性質,如上整理的法條,如為傷害險、意外險等為私人保險,不再團體保險費的範圍內。
  • 團保只有一份保單,如為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投保員工各有1份保險單,非屬團體壽險。
  • 常見的錯誤列帳憑證為個人保單,為公司支付,在稅法上屬於薪資所得,需列單申報扣繳(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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